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什麼?
「衍生性金融商品」是指依附於其他資產標的物上的金融商品,其價值高低取決於其所依附的資產標的物之價值;意指依附在金融商品上所衍生出另一種型態之商品。換言之,係由傳統或基礎金融市場 (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和股票市場、外匯市場等) 的商品,如外匯、債券、股票、短期 票券等現貨市場商品所衍生出來的金融商品,比如資產 (商 品、股票或債券)、利率、匯率或各種指數 (股票指數、消費 者物價指數以及天氣指數) 等。更具體地說,衍生性金融商品是一種財務工具或契約,其價值是由買賣雙方根據標的資產的價值 (如外匯的匯率、短期票券的利率及股票的價格等) 或其他指標如股價指數、物價指數來決定,這些要素的表現將會決定一個衍生工具的回報率和回報時間,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共同基金並非衍生性金融商品。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工具 進行買賣的投資者必須十分謹慎小心,嚴格控管風險,因為造成的損失有可能大於投資者最初所投資的資金。
衍生性商品的種類
衍生性商品的種類相當繁多,基本上分成四類:選擇權、遠期契約、期貨及交換契約,茲分述如下:
1. 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是指由交易雙方自行協議在某一特定日,買方 (賣方) 可以特定價格買進 (賣出) 某資產的契約,以滿足雙方的需求。目前台灣的遠期契約有遠期利率契約及遠期外匯契約。
2. 期貨 (Futures)
是一種標準化的財務契約,在未來的某一特定日,以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與品質的商品,而為了確保交易能夠安全執行,買賣雙方均要繳交保證金,這種契約便是所謂的期貨。隨著台灣資本市場的自由化與國際化,本土期貨商品台指期貨已於 1998 年 7 月 21 日正式掛牌交易,1 年之後台灣期貨交易所又推出了電子類股指數期貨與金融類股指數期貨 兩種商品。而為了讓市場能吸引更多的參與者,2001 年 4 月 21 日推出小型台指期貨,契約乘數僅台指期貨 的四分之一,更適合一般小額的資金。2003 年 6 月 30 日更進一步推出台灣 50 指數期貨。
3. 選擇權 (Option)
當契約的買方付出權利金後,即享有權利在特定期間內向契約的賣方依履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如為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稱為買權,如為賣出標的物的權利,稱為賣權。繼期貨交易後,2001 年 12 月 24 日我國也正式開放台指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的交易,提供更多元的新金融商品供投資人使用。
4. 金融交換 (Swap)
交換是一種以物易物的互利行為,運用在金融工具的操作上,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個體 (銀行或企業) 在相互約定的條件 (包括幣別、金額、期間、計息方式、利率及匯率) 下,將握有的資產或負債與對方交換的契約。目前台灣開放的金融交換有利率交換、貨幣交換及股權交換等。
資料來源://service.tabf.org.tw/fbs/Doc/Preview/60282.pdf